当去年9月同事把一个关于如新做传销的线索转给我的时候,我完全没想过要把传销这种大爷大妈都知道的事做成新闻,纯粹因为这事涉及对冲基金究竟如何做空,和金融组的编辑商量,也觉得亮点是在做空方式上,所以才和同事家婕一起了解此事,并请北京的同事在国内做调查。
调查了解的情况并不出人意料:和中国相比,美国对多层次销售的规定更为宽松,如新、康宝莱这样的公司于是有大量的灰色空间可以操作。如新在美国是做多层次销售的好手,但日积月累,在美国的下线已经发展的差不多了,按一人发展二人的比例计算,发展到32层就全世界的人都该给如新打工了,一个国家的人群无法承载这种发展方式,因此亚洲,特别是大中华区成了公司新的业务增长重点。但中国法律严格,《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直销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则都意味着多层次销售方式在中国受到禁止。
这一直销管理法律到底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法律已经制定,如不据此执法又有何意义?如新虽然拿着直销牌照,且制定有行为规范,但在实际接触中其工作人员皆以发展下线为己任,自称医学教授的人在讲台上把产品比作青霉素这样的伟大发明、信口开河,直销被弄成了传销,而且没受到监管部门公开处罚,事情就这么简单。
但在做稿子的过程中,我开始留意身边关于传销或准传销的信息,才发现处处皆是。在华盛顿,一位朋友抱怨自己的父母沉迷于广西的某个神秘资本运作项目;在纽约,直销大师在哈莱姆区向贫穷的人们布道,带领大家将好机会带向身边的朋友;回到重庆,两位年纪比我小的朋友见面即一脸成熟聊起宏大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一手提着心灵鸡汤,一手规划高深的资本运作,他们自有一套逻辑闭环,无论什么外来观点输入进去,总会流向自己相信的终点;两周前看中央电视台,刚好看到警方破获了一起北京人在大连的传销窝案。
更好玩的是,我带着老婆去康宝莱的门店,聊到产品的效果。一位热心的先生说产品吃了能减肥,而且效果迅速。我老婆说自己太瘦,不想再减了,这位先生立马改口,说瘦的人吃了也可以长胖,产品正反效果都有。当然,这倒和传销无关,而且康宝莱显然在最近风口浪尖上有所收敛,这位先生专门给我强调加入康宝莱有两种方式,一是先使用产品,觉得好再加入,另一种才是纯赚钱方式:“公司这段时间建议采用第一种方式。”
对于纯粹意义上的传销,我能理解监管部门也许出于精力所限无法彻底消除。而对于在直销掩护下的传销,我无法理解为何监管部门不见动作。若认为法律本身有问题,又为何不见关于修订的讨论?
支持准传销的人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逻辑:美国都在允许这么做,这些大公司在美国都做得这么好,他们怎么可能是非法呢?如前所说,美国在对多层次销售的规定上确实更为宽松,而且这些公司强大的游说系统合法地保证了公司在法律灰色地带持续运作的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准传销在中国就是合法,或者被公然默许。
套用在美国的朋友海培的话说:传销 is American capitalism at its worst. It messed up America already. Now it is messing up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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